第五节 机构改革(三)(1/2)

作者:吹牛者

临高启明第五节 机构改革(三)

院、负责元老安全保卫的元老护卫总局和负责管理元老院财产的元老院基金会。

现有的元老院建立的独资合资企业,列入“国策公司”名录,全部移交给企划院管辖。

缴纳奴仆税。奴婢在地位上等同于契约奴,属于第二种归化民范畴内。元老院有义务有责任对奴婢进行净化,并且接受政治保卫局的审查。奴婢只允许在家务劳动中使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奴婢不得出售,不得转让。元老不再需要奴婢后奴婢由办公厅赎买。

元老可以任意雇佣经过净化。政审合格的归化民进行家庭服务。但是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

元老不得接受土著或者归化民投献,除非是得到元老院的批准的职务行为――投献的财产亦属于元老院。而非个人。

元老私人长期资助归化民和土著的,或者私人收徒的,必须向办公厅报备,上报受资助人姓名、家庭情况、受资助内容等项目。不得籍此建立任何形式的主从关系。

除执行相关任务,获得元老院授权,否则任何元老或者元老家属不得以参股、受雇、代理、合作等形式参与归化民和土著的开办的企业;元老和元老家属不得与归化民和土著建立信贷关系。元老个人不得开设私有企业,允许元老家属开设独资企业,不得与他人合股经营。

萧子山心想,这些规定倒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元老培植私人势力的可能性。又给元老弄“白手套”赚钱留下了通路――元老家属能经商,和元老本人能经商有什么两样?倒是不许和归化民土著合股算是堵了个漏洞。

其实按照某些元老的看法,这些限制与土著的合作都不应该有。只有这样才能更快的与本时空的人民融合。不过占据元老院主流的民意认为,这样不加任何限制的合作只会使得元老院迅速的在土著的汪洋大海被融合掉――而融合的对象又是本时空的上层,这个阶层在明末的动荡中已经证明自己即又无能。与他们融合,只会使得元老院迅速的腐化堕落,无法达到改造社会的目的。因而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持元老的相对独立性

但是有很多元老是抱着开创大财团,挣下大笔财产,子子孙孙当人上人的梦想来到这个时空的。在他们看来理想、荣誉或者未来的政治地位都没有现在挣下海量的财富来得实惠。既然在经营企业上对他们进行了限制,在其他方面就要有足够的补偿。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是理想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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