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五一章 宅间上杉家法度纲要(下)(1/2)

作者:湘中大将

上杉的野望第一五一章 宅间上杉家法度纲要(下)

第十三条:有关寺庙宗教派别争论是严厉禁止的,因为争论引发严重的后果,寺社必须为此进行赔款,数额是此次损失所损失的一切财务总和。

严禁寺社鼓动百姓反抗领主或国主的管理,一经抓住,寺社赔偿领主损失,当事人斩首。

寺社主持或神官必须检查继任者的智慧与能力,才可以授予继承人的位置。寺社不得随意转让给他人,否则上杉家有权将寺社收回,另外任命新的主持或神官。

第十四条:本家税额十税一,任何商家不得偷税漏税,必须按时交税,若有违背者,抄没家财,赶出上杉家领国,三代不得来经商。

座商只有获得上杉家的许可才可在领国内进行贸易,并且按时按量上交营业额,若没有获得许可,即使上交再多的营业额也是违反法度的,包庇的领主将被罚没十分之一的领地。

取消路上的关卡税以及国界上的关卡税,关卡只需要鉴定进来人员的身份问题。

座商不能私自将商品骤然提高价,若是价钱超过平常三倍,营业所得将会被罚没一半。

第十五条:若海边出现浮船飘来,任何人不得劫掠船只货物,伤害他人性命,违者以违反法度论处。

若是没有船主踪迹,可将货物捐给因为天灾而受损的寺社。

若河里出现浮木,没有归属的话,是谁捡到的便是谁的,若是有人争夺无主浮木,引起诉讼,由评议会裁决一人一半。

第十六条:上杉家领国的国人与家臣不得私自与他国领主联姻。

上杉家的国人不得私自参与他国的合战。

国人们的座位次序不作特殊要求,可以按照出仕顺序,也可按照年龄顺序等,但是上杉宪贤、大谷朝宏、太田资正不在此列。

在他国的商人不得与上杉家任何一个国人签订官制契约。

第十七条:上杉家内部坚持嫡长子继承制,若嫡系绝嗣,可由血脉最近的庶长子继承,若庶长子已故,继承权按照年龄大小,年龄大的庶子继承国主之位。

若家臣出现嫡系绝嗣,有大功于上杉家的,可选择一庶子或是分家过继一子继承,若没有特殊贡献,将收回领地。

没有继承家主之位的上杉家庶子,或是国人和家臣的庶子,主家将拿出十分之一的领地划分给庶子。

对父母不孝或是对主家不忠,怠慢奉公的嫡长子也可以废除继承权,另由其他嫡子继承家主之位。

若嫡长子出现违反家中法度,超过三次,便失去继承权。

庶子出现违反家中法度,超过三次,不得分与领地。

第十八条:与力不得私自更改效忠的寄主,而寄主亦不能强迫与力写效忠书,寄主只要对上杉家奉公,上杉家自然会安排与力。

与力不得在已有寄主的情况下,再侍奉另外一位寄主,并且即便是在另外一位领主麾下立功,也将视为不忠的行为,没收其领地,没有领地的人,不再是上杉家的家臣。

第十九条:马迴众领地受到特殊保护,涉及到马迴众领地内的纠纷,将由评议会与国主一同处理。

第二十条:他国人士在今川家领土留宿的时候,不允许提出在今川家的仕官申请。即便是已有的主从契约,也当即刻解雇尚没有支付俸禄的他国者。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