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五〇章 宅间上杉家法度纲要(上)(2/2)

作者:湘中大将

上杉的野望第一五〇章 宅间上杉家法度纲要(上)

未成年杀人将会被进行道德教育至成年,随后进行劳役五年,并且还要赔偿死者经济损失,若死者为武士孩子,便以武士俸禄为基准赔偿三十年的损失,若是平民按照具体收入进行赔偿。

因为杀人未遂导致轻伤或是重伤,犯人将会处以三年到十五年的劳役,若是在劳役中死去,罪刑一笔勾销。

不管是谁都不得随意强迫女子与自己欢好,犯罪者将处以劳役十年以上,若是致女子死亡的将处以斩首之行,此法亦适用于男性。

绑架他人的贼人一经抓住,处以十年以上劳役,致人死亡的,处以凌迟之邢。

走私者一经抓住,抄没所有财产,并且斩首。

贩卖儿童者,一经抓住,处以竹锯之行,每一位看到罪犯的都可以用竹刀伤害罪犯。

第七条:有关夜晚不明人物进入住宅,房屋所有人将其杀死无罪,就算是亲戚,如女婿之类的来拜访,没有提前向奉行或是目付报备,而被杀死,亦无罪。

第八条:关于斗殴,先动手者,有领地将罚一成,后动手者也将罚没领地半成领地,并且后手受伤,先手将赔付医药费。

若没有领地,先手将罚钱一百贯以上,后手也罚五十贯,后手受伤,先手要赔付医药费。

所以两者有纷争应该上交评议会,进行诉讼,不可私斗。

若是十四岁以下的少年斗殴,不以论罪,但是先手必须赔付后手医药费。

但是若有长辈介入,两者皆要论罪。长辈罚没领地,小辈赔钱。

第九条:有关被官无故侍奉二主,被官的职位也应该由国主进行剥夺,其余人无权夺取此人职务。

另外在引渡犯罪被官时,被官畏罪潜逃,可由旧主进行追捕,若是有人偏袒,偏袒者同罪,若有冤屈,可上诉评议会。

被官因为品德有失,或是失仪等小罪被追究,逃亡二十年后,不再追究罪责,但是因为失职引起重大后果,导致主家损失的,亦或是犯下重罪的将继续追究罪责。

第十条:关于借贷,利率按照借条来,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本金三成,比如借贷后,一年利率为一贯,第六年偿还本金以及利息钱六贯。

若是无力偿还,上诉评议会,在进行强制还款。但是借债人不得私自催债,并且以暴力进行催债,否则国主有权将债务取消。

若是欠款者在其他领主领地内,需要知会当地领主。

第十一条:对于因为奉公而贫困的领主,国主可以对其进行一次性的补助,若第二次,国主可以进行有息补助,第三次将没收所领。

第十二条:守护不入地以及寺社不入地,本家法度在领国任何地方都可以施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法度条例!即便躲入守护不入地和寺社不入地也没用。

两地没有特权,也在本家管理监督之下。

若是两地接纳违反条例的罪犯,请不要介意上杉家进入抓捕罪犯,若有反抗,大军征讨!

领地每年也要进行检地,一经发现有超过规定的领地都会被没收,并且处以罚款,数目按照没收领地进行罚款,一石罚钱十贯。

不得私自捐地给寺社,此行为必须经过国主的同意才可以施行,私自献地,视为无效,并且没收其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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